一、开曼优惠政策
开曼群岛为加勒比共同市场准会员,其金融服务水平相当出色,但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国际形象,最近几年来逐渐加强了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力度,比如从2002年初开始,政府要求所有在当地注册的银行必须在当地设有办事处或工作人员、银行必须遵守当地法律,等等。目前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约有4万家,另有6200 家共同基金、875家保险公司和数量庞大的注册船只(250 艘商船和1302 艘邮船)。岛上在1997年还开设了一家证券交易所。但开曼群岛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FDI)并没有统计。开曼群岛针对公司和个人的洗钱行为,还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赃款赃物法》(PCCL)。该法制定于1996年,2001年进行了修订。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负责处理开立银行的申请;审核发放银行信托公司的执照; 管理保险公司、保险经理人、经纪人、保险代理;监管共同基金及其管理者。开曼群岛政府为了鼓励在当地投资开办企业,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减免关税:
1、出口型企业:如投资额超过5万开曼元,雇佣至少4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5年,可对建筑材料、设备和贸易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也可减收进口关税;
2、内销型企业:如投资额超过2.5万开曼元,雇佣至少4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3年,可对建筑材料、设备和贸易工具减收进口关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也可减收进口关税;
3、在《本地公司(控制)法》规定下无需获得营业执照的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1万开曼元,投资领域为全新的行业,雇佣至少2名开曼人且雇佣期超过3年,可减免关税。
二、离岸基金最佳注册地
开曼群岛拥有大量的离岸投资基金(即对冲基金)。1993年,政府制定了《共同基金法》,规定只有声誉良好、技术完备者才能在岛上注册、管理、运营、共同基金。现在开曼群岛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基金中心之一,全球新成立的离岸基金中55%以开曼群岛为基地,几乎每天都有新基金成立,而群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灵活的法律框架为基金结构和投资战略的多样化提供了可能性。
共同基金选址开曼群岛最重要的一个优势就是开曼货币管理局的适度管制。它既不会约束资产管理者的创造力,也不会要求基金管理者花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达到管理局的要求。它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从而确保其市场优势地位。以下是离岸基金选择开曼群岛作为注册和运营地的几大因素:
1、政府不对基金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税,也不对基金的投资者、管理者、运营者的收入征收直接的税; 2、对外汇兑换没有限制; 3、对投资战略、货币、投资工具、风险等没有限制; 4、拥有完善、现代、灵活的基金管理法律; 5、灵活的基金结构; 6、灵活的报告制度,可使用各国的会计标准; 7、与加拿大、美国和拉美处于同一时区; 8、大量的专业服务提供商; 9、基础设施完善; 10、安全、合理的管制环境; 11、可快速便捷地成立基金; 12、对当地监管者、经营者没有要求; 13、政府与私营企业的良好关系; 14、政治稳定; 15、完善、独立的纠纷解决司法体制。
三、保险业服务完善
开曼政府于1979年制定《保险法》之后便成为众多第三方保险公司和自保保险公司的注册地。截至2004年2月,开曼的保险公司的保费已达到49 亿美元,持有资产达192亿美元。开曼群岛还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服务链,包括会计、管理、秘书、包销等服务。
自保保险公司一般是指为母公司的风险提供全部或部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开曼群岛成立自保保险公司,母公司可用比商业保险更低的费率为其风险投保,并能免去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和利润。
四、银行业与海外上市
截至2007年3月,由开曼群岛银行监管处监管的银行数量为282家,而2006年同期为291家。世界50大银行中有40多家在岛上设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使得开曼群岛成为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之一。这些银行中一部分是纽约或伦敦银行的离岸支行,但多数在岛上都开展了投资和信托业务。这些银行中支行数量为176家,子公司数量为84家,联号/私人银行数量为22家。虽然受全球化的影响导致银行数量下降,但银行持有的资产总额却不断增长,2006年6月达1.413万亿美元。
银行选择开曼群岛的主要原因是其货币管理局实施的灵活适度的监管措施。另外,政府不征收预扣税和其他税也使银行避免了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开曼的银行产生的债务会被转移至其母公司或下属的银行分支机构。开曼政府对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框架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法》。
开曼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7年,截至2005年4月1日已发行股票868支,上市公司数量的年增长率超过46.9%,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其市值达626 亿美元。2004年3月,开曼证券交易所被英国内税部正式承认。
开曼群岛是以下国际多边和地区协议/组织的成员: 1)服务贸易总协定; 2)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有关的原则的ILO三重宣言; 3)加勒比共同市场(CARICOM)准会员。 |